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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桂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刘桂芝,徐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刘桂芝,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徐海忠,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同江市检验检疫局职工,住同江市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刘桂芝、徐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3)同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周春太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