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保文与李斌、阮荷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文,李斌,阮荷飞,李海,滁州华海中谊工业炉有限公司,滁州金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6号原告:张保文,男,1962年9月8日生,公司副总,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孔祥力,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斌,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李静。系李斌妹妹,滁州恒安钢构有限公司会计。被告:阮荷飞,女,199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李海,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滁州华海中谊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加兵,蒙古。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滁州金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元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元,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慧,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文与被告李斌、阮荷飞、李海、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华海中谊工业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