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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孟宪辉与高玉德、高鹏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高玉德,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现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高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通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孟宪辉与被执行人高玉德、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77685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玉德、高鹏在我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玉德、高鹏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并且被执行人高玉德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有独立房屋产权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委托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1款之规定,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44号案件依法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红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