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国昌、武玉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国昌,武玉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36号原告:中山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绍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国云、何泳仪,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7898。被告:武玉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790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昌、武玉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为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绮湘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