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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01号原告申×,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奇,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汪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艾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