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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合春、李卉文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刘合春,李卉文,刘鹏,刘鹏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278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小东庄村。负责人刘桂亮,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合春。被告李卉文。被告刘鹏。被告刘鹏欣。法定代理人刘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