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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新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95号罪犯肖新红,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5)怀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新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则产十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3年6月3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新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肖新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新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81.4分。本次减刑未交罚金。经查,该犯狱内消费水平低于一般消费水平。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新红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新红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