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执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xx与康xx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2997号申请执行人王xx,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康xx,居民身份证×××。本院在执行(2015)通民(商)初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xx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康xx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康xx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04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