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唐琼芳、唐树林、李秋南、李文豪、李春南与向兆贵、唐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琼芳,唐树林,李秋南,李文豪,李春南,向兆贵,唐艳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唐琼芳原告唐树林原告李秋南原告李文豪原告李春南被告向兆贵被告唐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琼芳、唐树林、李秋南、李文豪、李春南诉被告向兆贵、唐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琼芳、唐树林、李秋南、李文豪、李春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琼芳、唐树林、李秋南、李文豪、李春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唐琼芳、唐树林、李秋南、李文豪、李春南负担。审判员 曾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