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帮、王志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帮,王志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8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艳,女,汉族,1993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帮,男,汉族,1970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志魁,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帮、王志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8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0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相关信息,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2015年2月12日,本院依照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拟对该公司进行搜查,但该公司已不再原址经营,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张家帮、王志魁向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情况进行调查。2015年3月13日,本院向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进行查询,该行出具查询回执载明“经我行查询无该单位及账号为7251810182100XXXXXX的相关信息。本院遂作出(2014)雁执字第0118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家帮、王志魁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家帮、王志魁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张家帮、王志魁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受偿债权7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