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谭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01号原告:谭群,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赵怀利,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齐晓林,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群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群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聂雪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人民陪审员 张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