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德木、龚永模与曾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木,龚永模,曾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曾德木。原告龚永模。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彩虹,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令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木、龚永模与被告曾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木、龚永模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木、龚永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木、龚永模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