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蒋伟君与蒋锡强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08-2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原告蒋伟君与被告蒋锡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段第二、第三行“但蒋伟君一开始只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补正为“但蒋锡强一开始只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审 判 长 陆长平代理审判员 何 璐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