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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蒋伟君与蒋锡强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08-2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对原告蒋伟君与被告蒋锡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段第二、第三行“但蒋伟君一开始只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补正为“但蒋锡强一开始只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审 判 长  陆长平代理审判员  何 璐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