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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笑军与高庆天、刘丙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军,高庆天,刘丙信,刘风江,刘庆,李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王笑军。被执行人:高庆天。被执行人:刘丙信。被执行人:刘风江。被执行人:刘庆。被执行人:李建坤。申请执行人王笑军与被执行人高庆天、刘丙信、刘风江、刘庆、李建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庆天、刘丙信、刘风江、刘庆、李建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笑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庆天、刘丙信、刘风江、刘庆、李建坤偿还服务合同纠纷款13621.0元,诉讼费120元、执行费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丙信在邮储银行账号为60×××62内的存款14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