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延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延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017号原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某。被告延某。被告张某。原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延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延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元,退还原告陕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 晶审 判 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