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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冰,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夏订婚,2000年农历8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9月24日生长女姚佳琦,2011年3月30日生次女姚淑昀。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脾气严重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家里大小事也从不与我商量,私自作主,以至于将家庭共同存款让其借给被告亲戚,现在分文未给。我们于2011年4、5月份分居至今,婚后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再继续生活下去也是对彼此的伤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妇姚佳琦、次女姚淑昀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婚后财产、债权和债务依法分割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大孩子现在上初中需要爸爸,二女儿也需要爸爸。吵架很正常,也不是什么大事。如果关系不好就不会再要二女儿。借给亲戚的钱都还回来了,都被我花了,2014年干活花了一些钱,2015年保险费用花了一些。我怕伤害孩子,不同意离婚,双方父母都不同意离婚。孩子做梦都害怕,要找爸爸。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8月6日份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9月24日生育长女姚佳琦,2011年3月30日生育次女姚淑昀。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63号4号楼2单元1楼东户楼房一套。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说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吵架是正常现象,婚姻本身就意味着相互包容、相互尊重。虽然近几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互相宽容,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应以不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