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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峰速商贸有限公司与阿依尼格尔.帕它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峰速商贸有限公司,阿依尼格尔·帕它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50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峰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被告:阿依尼格尔·帕它尔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峰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依尼格尔·帕它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峰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峰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95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1630.9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古里美热、代理审判员 古丽 扎尔人民陪审员 努 日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伊尔 扎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