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玉珍与杨哈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珍,杨哈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珍,身份证×××,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河北街西山委19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115号。被执行人杨哈疆,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街26号2单元1楼1门,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309楼4单元2楼1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49号宋玉珍与杨哈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