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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玉珍与杨哈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珍,杨哈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珍,身份证×××,女,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河北街西山委19组,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115号。被执行人杨哈疆,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东升街26号2单元1楼1门,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309楼4单元2楼1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49号宋玉珍与杨哈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