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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边育春与杜晓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