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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曹某某,女,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张某某,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