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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丘新平、朱效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丘新平,朱效玮,东莞市石排镇腾悦塑胶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一至四层、二十三至二十五层。负责人:欧阳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茵琦,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金清,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丘新平。被执行人:朱效玮。被执行人:东莞市石排镇腾悦塑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石贝工业区第*栋厂房。法定代表人:丘新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3682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丘新平、朱效玮、东莞市石排镇腾悦塑胶五金制品厂授信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丘新平在在东莞市石龙镇有可供执行财产,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3682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