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清军、王秀英与苗玉峰、尤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军,王秀英,苗玉峰,尤春霞,翟继东,李春梅,苗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李清军。原告王秀英。被告苗玉峰。被告尤春霞。被告翟继东。被告李春梅。被告苗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军与被告苗玉峰、尤春霞、翟继东、李春梅、苗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军、王秀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清军、王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苗玉峰、尤春霞、翟继东、李春梅、苗玉成名下2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小娇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