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贾荣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贾荣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东苍。委托代理人冯毅。被告贾荣丽,女。委托代理人王晓春。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贾荣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郑东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毅、被告贾荣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2012年5月16日,桥南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选举郑东苍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贾荣丽为业委会第二副主任,并报渭滨区住建局备案。在新的业委会班子组建后,被告不按业主委员会的规程办事,处处设障碍刁难。2012年9月11日,由被告牵线搭桥,桥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亲自主持召开业委会会议,会议决定业委会的公章暂时由被告保管,但使用公章时必须征得主任郑东苍签字同意。被告保管公章后,一意孤行,2012年10月9日,阳光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A座1至17层消防干粉灭火器被盗21件,需书面向清姜派出所报案。被告贾荣丽拒绝盖章;2012年11月29日,被告拒绝在相关维修预算申请表等材料上盖章。对于被告的这种强势行为,原告业主委员会决定,于2014年3月26日,在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备案,重新刻制了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防伪芯片新印章一枚启用,同时,于2014年10月24日在《宝鸡日报》刊登公告,作废了被告保管的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旧印章一枚。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居民小区的业主自主组织,选举产生,受社区、街道办事处指导,有它的章程、规定,既是给居民服务的团体,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被告个人占有公章,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持有的公章无效,并交回世纪花园业委会。2、判令被告赔偿因此事造成的业委会的经济损失费用5万余元,郑东苍损失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荣丽辩称,1、世纪花园小区现任业主委员会不是原告,而是“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是该小区现任唯一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小区只有一个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是2012年5月16日在换届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名业主代表(郑东苍、石耀堂、于玲、马爱军)成立的现任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并报送宝鸡市住建局(前身渭滨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该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至今,在桥南街道办事处和渭滨住建局的关怀指导下,一直竭诚服务于小区的各项管理,是主管上级宝鸡市桥南街道办事处和渭滨区住建局承认备案的唯一合法的在任业主委员会。“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合法有效。原告系业委会原委员兼主任,在职期间,因私欲重,在小区管理诸多问题上违反物管条例程序,独断专行,经常利用管理公章等职务便利,张贴不恰当公告,诋毁业主,在小区蓄意制造矛盾事端,严重影响了业主团结,扰乱了小区的和谐安宁,引起了广大业主强烈不满。为此,桥南街道办事处及住建局等主管上级领导多次为小区协调矛盾,化解纠纷。2012年9月11日,在广大业主的呼吁下,桥南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各级领导主持召集业委会成员会议,经协调作出决策:收回郑东苍所主管的“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交由被告(业委会副主任)负责保管,凡需要盖章的文件、决定,必须经过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决定小区原物业公司“永基物业”退出,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之后,原告仍我行我素,擅自以业委会名义做出许多不利于小区和谐稳定的事端,鉴于其已不能合格胜任业委会主任一职,2013年4月26日,业委会经表决作出了罢免郑东苍业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自2012年9月公章移交以来,“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一直由被告保管,确保合法使用,该公章从未丢失、作废,是合法有效的业委会公章。2、原告不是合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014年4月29日,世纪花园小区出现了2份公告,一份“关于增补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一份“关于更正启用业主委员会新印章的公告”,这两份公告是郑东苍被要求移交业委会公章及罢免业委会主任后,利用部分不明真相的业主,违法炮制出来的非法业委会。在任的“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任期未满,未经合法改选或另行成立的其他业委会都属无效。郑东苍明知在任的业主委员会任期未满,公章也合法有效使用并未丢失,却假借“增补”名义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公然藐视法律。“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系违法刻制,应予收缴。郑东苍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所掌握的2012年5月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谎称公章丢失,采用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非法手段,在未经公告的前置程序下骗取刻制了一枚“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国务院及公安部印章管理规定也明确了一个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应只有一枚公章。由此可见,原告公章明显违法,应予收缴。原告主体明显不合法,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事实,不难看出,原告是在现任的“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任期未满期间产生的违法机构,公章也是违反法定程序刻制,原告不是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当然不能成立。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大会选举产生5名业主代表(郑东苍、贾荣丽、石耀堂、于玲、马爱军)成立的现任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并报送宝鸡市住建局(前身渭滨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刻有“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2012年9月11日,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主持召集该小区业委会成员召开会议,经协调作出将原由郑东苍所保管的业委会公章,交由被告(业委会副主任)负责保管,凡需要盖章的文件、决定,必须经过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等决定。郑东苍于2014年3月26日以小区业委会名义,在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备案,重新刻制了“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防伪芯片新印章一枚。同时以“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义于2014年10月24日在《宝鸡日报》刊登公告,声明作废了被告保管的“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印章。上述事实,有关于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有关情况的报告、业委会委员分工决定、宝鸡市渭滨区房屋制度改革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通知、桥南办事处协调会纪要、收条、公告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居民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受社区、街道办事处指导,有它的章程、规定,必须报所在地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一个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本案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非“宝鸡市渭滨区世纪花园业主委员会”,该组织在原业委会存在、原业委会公章存在的情形下、未经小区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该组织亦未在相关部门备案,不具备代表业主大会履行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03元退还原告宝鸡市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晓红审判员 惠 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