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华明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生,陈喜江,张华明,马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同江市大直路。法定代表人宗会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长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陈喜江,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华明,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马跃武,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长生、陈喜江、张华明、马跃武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3)同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马长征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