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9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付超。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周生锋。本院在执行茌平县恒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16983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