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利诉被告杜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利,杜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白国利,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杜立华,女,55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利诉被告杜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洪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