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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利诉被告杜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利,杜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白国利,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杜立华,女,55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利诉被告杜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洪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