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芬芳与王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蒋芬芳,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武君。被执行人王翔。申请执行人蒋芬芳与被执行人王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台仙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王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芬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芬芳发现被执行人王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