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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30号罪犯���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罪犯石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58.9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减刑二年,但罪犯石涛的剩余刑期已不足一年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涛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