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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梁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梁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