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梁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梁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