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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孙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张志林、张祥喜、陈新富、刘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孙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支行长。被执行人张志林,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祥喜,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新富,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财,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林、张祥喜、陈新富、刘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