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刚,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蔡某某,女,汉族,职员。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彤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刚、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婚后双方一直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为养家四处打工挣钱累死累活,被告不但不能体贴和理解还经常辱骂,从不把原告当自己的丈夫对待,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感情从冷漠到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坚决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蔡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感情尚好,被告尽到了作为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家庭也一直和睦相处,造成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是被告患病后原告不能正确认识还用侮辱性语言责骂,使被告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彼此冷漠;现孩子已经上大学,双方也无其他实质性矛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3月1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24日生男孩戴晨(2014年考入大学学习);共同生活中因经济收支、及双方争执时语言措词粗暴致夫妻感情不和,互不理睬。现原告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被告病历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孩子也已抚养长大成人,渡过了生活最艰辛的阶段,理应老来为伴安度晚年;现虽然发生矛盾,但如果双方能诚心沟通、互相体贴关心,便可化解怨气,仍是一个幸福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