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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5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吉虎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吉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756-1号原告:延边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法定代表人:路岩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吉虎,男,成年人,朝鲜族,现羁押于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吉虎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路岩锋名下的车牌号为吉HS51**号宝马X5轿车(该车实际为被告郑吉虎所有)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路岩锋名下的车牌号为吉HS51**号宝马牌轿车(实际为被告郑吉虎所有)的车籍手续;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物:赵斌所有的吉HN95**东风标致牌轿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二年,如原告延边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