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安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安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包 头 市 安 宁 耐 磨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执 行 人 包 头 市 丰 达 钢 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达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安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110国道744公里处100米组织机构代码55547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恒,经理。被执行人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联合旗种羊场阿路忽洞村组织机构代码74791XXXX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董事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太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云嘎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