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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某,周某,郭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540-1号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宋某。被告周某。被告郭某。被告张某。关于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某、周某、郭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及其名下的鲁H×××××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二、查封被告郭某名下的鲁H×××××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