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日辉与赵清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辉,赵清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张日辉被告赵清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秀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日辉诉被告赵清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日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哲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崔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