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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73-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5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顶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顶悦江南厨房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顶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顶悦江南厨房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73-10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顶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顶悦江南厨房餐厅,(经营者李明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顶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顶悦江南厨房餐厅侵犯著作权纠纷六十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顶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顶悦江南厨房餐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