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王俊玲、曹五堂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7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航新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俊玲,女,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俊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79万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59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玲银行存款84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