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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与张子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张子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江和庆,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武夷山市武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子元,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与被告张子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度假区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仁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