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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建云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非诉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中华,主任。被执行人赵建云(系人人足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建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警告;2、罚款2000元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处理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束文辉执行员  常春华执行员  张俊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