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常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磊光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