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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常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磊光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