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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荣慧与何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慧,何正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苏荣慧(曾用名苏荣强),男,生于1975年10月26日,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黎蕃,系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正兵,男,现年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慧诉被告何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荣慧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何正兵需要与发包方进行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荣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苏荣慧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田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