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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岛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076号原告青岛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245号。法定代表人于才庆,公司经理。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658号数码大厦8号楼。法定代表人杜建林,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