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臧国庆与李图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国庆,李图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10号原告:臧国庆,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常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宝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图平,男,汉族,1995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国庆与被告李图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图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国庆撤回对被告李图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