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方林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方林,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邵方林,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廷阳,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委托代理人潘周旭,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申请执行人邵方林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资民三初字第3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方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36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97589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