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钟国胜与谢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钟国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04,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周洪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培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12,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胜诉被告谢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2元,减半收到8886元,由原告钟国胜负担。审 判 长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泳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