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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8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泽开与何春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开,何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8560号申请执行人杨泽开,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何春辉,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3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春辉支付人民币5,28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春辉钱款人民币5,33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