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班跃齐与被告巴特尔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镶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班跃齐(常用名班跃起),男,汉族。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原告班跃齐诉被告巴特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昇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跃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特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跃齐诉称,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原告班跃齐为被告巴特尔拉面包砖两次,运费共计14500元,期间被告支付过6000元,目前尚欠85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巴特尔尽快支付运费8500元。原告班跃齐为证明以上主张,向法庭出示被告巴特尔亲笔书写欠条一份,以证明拉运事实及欠款数额。被告巴特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原告班跃齐为被告巴特尔拉面包砖两次,运费共计14500元,期间被告支付过6000元,目前尚欠8500元一直未付。另查明,原告班跃齐常用名为班跃起,故被告巴特尔出具的欠条上的权利人为班跃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班跃齐为被告巴特尔拉运面包砖,被告巴特尔依约支付运费,双方虽无书面运输合同,但已构成事实运输法律关系,被告巴特尔应依约定支付原告班跃齐运费,被告巴特尔未履行该项给付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班跃齐要求被告巴特尔支付剩余拉运费8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班跃齐运费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巴特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其乐附: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