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荣玉与冯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荣玉,冯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12号原告姚荣玉,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印刷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佳莹,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荣玉诉被告冯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荣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荣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姚荣玉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