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毕叶梅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叶梅,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毕叶梅。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该学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