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邢某某诉郭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郭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996号原告邢某某,女,192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丽娇 微信公众号“”